專著分享 | 中國地理標志立法及其探索
導語
2025年,由胡曉云院長和萬琰博士主筆的最新專著《原型?文脈?現代化——中國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牌化》一書出版。本書對中國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牌化進行了全面地梳理闡述,通過16章的內容,分別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闡述與探討,并提供了作者與團隊近二十年的相關研究成果。
我們將本書主要內容編輯成推文,陸續分享給大家。幫助讀者系統地了解地理標志農產品現代化發展的全貌,和品牌賦能的理論與實踐。期望能與更多人一起,為中國地理標志農產品和區域公用品牌的發展,共同努力。
第六章,闡述了“中國的地理標志保護模式及其發展趨勢”,從地理標志登記制度的演化、到地理標志保護工程的啟動與延續、到地理標志立法的探索等,將我國內地數十年的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歷程進行了回顧與展望。并提出了“地理標志專門法”立法的重要性價值。第三節 中國地理標志立法及其探索。
中國地理標志立法及其探索414
長期以來,三個部門各自進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登記使用、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管理的過程中,一直沒有實現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法制化保護,而是部門規章保護。因此,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經歷了前述的三套體系并存、三套體系合并的過程。合并之后,地理標志保護立法問題被提出。
現階段,我國對地理標志的立法規制主要由《商標法》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組成,雖然具有統一立法化的趨勢,但總體上,地理標志產品認證依然需要,通過保護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方式才能達到法制化保護地理標志的目的。由于其他國家如美國等,采用了商標法模式進行地理標志保護,而法國等國家采用的是地理標志專門法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因此,有學者以及相關部門的領導通過提案等方式進行立法倡議。
一、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倡議
以陳星為代表的學者,積極推動我國的地理標志的專門立法工作,試圖通過單獨立法和商標法銜接的方式完善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陳星在其專著《我國地理標志統一立法研究》415中以地理標志權為立法基石,創新性地提出中國特色地理標志統一立法“兩步走”策略,即:近期在商標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標志條例》,時機成熟時以專門法模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法》。
但學者之間也在兩個問題上存在爭議:地理標志現存立法的倡議和其高位階、高水平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問題;第二,地理標志的專門立法如何實現和現有商標法制度協調適用的問題。416
加強地理標志保護是2023年全國政協72個重點提案選題之一。代表們經過調研,提出要加快推進地理標志立法步伐,明確主管部門行政職責和各方權利義務。深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地理標志保護頂層設計,強化規劃引領,在法律保護、工作機制、專用標志使用管理、執法維權等方面加強部門間的互動聯動。同時,建立標準體系、檢測體系和質量保障體系,健全地理標志從生產加工到產品流通的全流程、全方位監管,促進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工作規范科學發展。嚴格地理標志審查認定,嚴厲打擊地理標志侵權假冒行為,大力推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提升地理標志保護水平。417
持反對意見的認為,本質上,地理標志的保護是以產品保護為中心的418,通過設定產品條件實現區分地理標志產品和非地理標志產品的功能。不同于商標,地理標志本身不具有顯著性,發揮不同于一般商標的功能。《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419。這一規定表明地理標志通常由不具有顯著性的地理名稱和通用名稱構成,其往往只表達“第一含義”,而不具有“第二含義”,只要在相關產品能夠被產區的經營者、相關市場的消費者認知為地理標志產品,就可以被認定為地理標志的標識。地理標志的標識貼附于地理標志產品上實際上發揮的產品區分的功能420。
二、地理標志保護立法進程
目前,盡管國家層面上尚未進行地理標志專門立法,但各地方政府已經有多個在實際工作的驅使下,進行了地方立法的嘗試。
2023年,廣東省經過大量征求意見,開始實行《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該條例,是全國首部地理標志保護地方性法規。該地方性法規追求地理標志保護違法的法律責任。作為全國首個地理標志專門法,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當中偽造產地、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的行為做出了法律規定,對“搭便車”行為起到了規范和震懾作用。同時,該法規探索了地理標志領域相關的公益訴訟制度。如,廣東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曾就對當地的地理標志產品“白蕉海鱸”保護不到位的情況提起公益訴訟。
除廣東對地理標志進行立法以外,《山東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地理標志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23—2025年)》《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實施辦法》《江西省關于加強與推進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工作的實施意見》等各地的地理標志相關法律法規相繼出臺,為保護當地的特色產業和品牌建設提供了政策保障。
與此相關,近年,對地理標志區域公用品牌建設的相關標準的研究與設計越來越多。2018年,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起草了國家標準《區域品牌價值評價 地理標志產品》 ,對以地理標志為基礎的區域公用品牌的價值評價設計了國家標準。
2023年,陜西省發布了地方標準《地理標志品牌建設指南》,圍繞質量、服務、創新等幾個方面,對地理標志品牌的價值制訂了標準。重慶市發布了地方標準《地理標志品牌培育指南》,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地方標準《地理標志保護指南》,從市場流通的角度,在商標授權、轉讓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實施標準。
2024年1月,《地理標志認定 產品分類與代碼》(GB/T 43583-2023)由全國知識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地理標志分會負責執行,填補了我國地理標志認定產品分類領域的空白,建立了地理標志產品分類與國際尼斯分類參照關系表,是推動地理標志“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重要舉措。
2024年3月,國家標準計劃《品牌評價 第3部分:地理標志相關品牌評價要求》正在起草,《地理標志產品質量要求標準編制通則》正在進行新一輪的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對地理標志區域品牌的相關認證和價值評估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2024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提出,要加快推進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新一輪修訂、地理標志專門立法研究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修改論證。有效落實《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421。
在地理標志保護的國際化進程中,地理標志專門立法的事,日漸浮出水面。2024年5月,我國第一本有關地理標志專門立法的專著出版。作者陳星提出,地理標志利益已經成為一項特定和獨立的民事利益,且不能為現有權利類型所涵蓋,同時符合權益區分理論的“權利三特征”,獨立標志權從學理上得以證成。但我國的地理標志專門立法,存在著“模式整合難”(這個問題已經因為三類合一而得以日漸破解,筆者注)、“一步到位專門立法難”、“權利保護難”三大難題。他提出,要走出地理標志統一立法“兩步走”策略:第一步為近期目標,在商標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標志條例》,形成商標法框架下“小”的專門立法;第二步,為遠期目標,以專門法模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法》,圍繞地理標志權構建地理標志保護體系422。由此可見,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的法律保護還需要較長的時間進行相關法制建設,任重道遠。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工作開展,截止本年度八月底,據不完全統計,已有近五千個以地理標志為前提注冊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地理標志商標,也就是說,我國目前已有近五千個地理標志得到了商標法保護,為未來地理標志商標基礎上的區域公用品牌的法制化保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414 胡曉云:《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模式及保護趨勢》,《國際品牌觀察》2019年第10期,第62-64頁。
415 陳星:《我國地理標志統一立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6月。
416 陳徐好:《我國地理標志單獨立法路徑的研究》,《華正東方知識產權》,2024年6月11日。
417 劉彤:《寫好地理標志運用這篇“大文章”——全國政協“加強地理標志保護”重點提案督辦調研綜述》,《人民政協報》,2023年5月9日。
418 王笑冰:《真正地理標志保護的實質與我國地理標志統一立法》,《法學研究》,2023年第6期。
4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1號,《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2008年2月1日。
420 陳徐好:《我國地理標志單獨立法路徑的研究》,《華正東方知識產權》,2024年6月11日。
421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2024年4月10日,https://www.cnipa.gov.cn。
422 陳星:《我國地理標志統一立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第2頁。